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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119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96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郭承龍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戶籍設於雲林縣○○鄉○○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