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309號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陳征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以及郵局開戶資料,經查,債務人查無投保資料,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另債務人於第三人臺東卑南郵局(設:臺東縣○○市○○路0000號)處有帳戶資料,有郵政儲金詳情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