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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408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0862號債 權 人 王維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維志、王淑芳、王淑清間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7,082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資料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