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4016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陳奕蘭債 務 人 邱麗美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以債務人為藥、被保險人之投保公司名稱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以郵政劃撥方式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繳費並將劃撥證明陳報到院,該命令業於112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其迄今未將劃撥證明陳報到院,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