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428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溫中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於112年4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調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