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5246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代 理 人 張光怡債 務 人 張庭萱即張雅梅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現無勞保投保資料,於美濃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段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