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7530號債 權 人 曾秀英債 務 人 林慶仁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保險契約應屬第三人總公司權責處理事項,而第三人總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則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