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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70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0393號債 權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特別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現無財產,請求本院核發債權憑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事務所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大社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