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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96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60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詹紹雄

(歿)黃崑森

(歿)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就相對人部分換發債權憑證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1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詹紹雄、黃崑森等分別於97年6月7日及104年6月3日死亡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