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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執字第 98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8058號債 權 人 逢甲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武田債 務 人 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昌頴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傳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所有且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假扣押查封之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彰化縣○○鄉○○路○段000號、839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