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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消債調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調解筆錄聲 請 人 郭仲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陳靜怡 住○○市○○區○○○路○段000號0 樓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2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郭仲原(原名:郭祥甫)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陳靜怡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38,926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共分144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4.5,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8,450元,銀行代號:013,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郭仲原相對人代理人 陳靜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