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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消債調字第 181 號民事和解筆錄

調解筆錄聲 請 人 張水勝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王銘鈺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鄭伊舒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徐憶婷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張恩綺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1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張水勝聲請人代理人王銘鈺律師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張恩綺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3萬9,52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零利率給付,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4,664元,銀行代號:809,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張水勝聲請人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張恩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