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陳威志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郭峻昇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威志聲請人代理人李明燕律師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郭峻昇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32萬2,836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萬0,461元,銀行代號:810,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須於112年2月20日前撤回對聲請人之扣薪強制執行事件。
四、聲請人於112年3月應領之薪資經法院強制執行扣薪轉匯予債權人金額部分抵沖第一期、第二期應繳納金額,不足額部分經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聲請人限期繳納,再由聲請人補足。
五、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七、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威志聲請人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郭峻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