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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消債調字第 112 號民事和解筆錄

調解筆錄聲 請 人 李亭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國安泰人壽合併權人 )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陳芳如、邱瑀蓁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2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李亭緯(原名:李淑媛)聲請人代理人杜貞儀律師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楊紋卉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關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部分依原契約履行。

二、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6萬9736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共分64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於每月10日匯款。

三、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3,027元,銀行代號:822,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李亭緯聲請人代理人 杜貞儀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楊紋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