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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消債調字第 138 號民事和解筆錄

調解筆錄聲 請 人 林若琪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黃巧穎代 理 人 陳靜怡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8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若琪(原名:林靜琪)聲請人代理人何明諺律師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陳靜怡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關於有擔保債權部分依原契約履行。

二、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05,212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共分156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3,於每月10日匯款。

三、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5,465元,銀行代號:013,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林若琪聲請人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陳靜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