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許朝文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許育胤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2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許朝文聲請人代理人李明燕律師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許育胤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5萬613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6,727元,銀行代號:007,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許朝文聲請人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許育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