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消債調字第 275 號民事和解筆錄

調解筆錄聲 請 人 劉惠珊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林家旭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權人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劉惠珊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5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劉惠珊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陳信賢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關於有擔保債權部分(新光銀房貸、高雄銀行)依原契約履行。

二、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3萬2,40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3,於每月10日匯款。

三、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987元,銀行代號:103,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劉惠珊相對人代理人 陳信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裁判日期: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