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劉惠珊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代 理 人 林晃成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5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劉惠珊相對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林晃成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5萬9,185元,並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共分30期,履行期間年0利率。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相對人給付2,000元(最末期給付1,185元)。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劉惠珊相對人代理人 林晃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