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陳明忠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代 理 人 莊廣偉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2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明忠聲請人代理人陳靜娟律師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莊廣偉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47萬8,249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零利率給付,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8,213元,銀行代號:009,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明忠聲請人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莊廣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