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呂易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代 理 人 吳碧如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4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呂易哲(原名:呂盈蒼)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吳碧如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關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部分依原契約履行。
二、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72萬2,513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共分155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5,於每月10日匯款。
三、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萬5,590元,銀行代號:004,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呂易哲相對人代理人 吳碧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