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周家逸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0000000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9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周家逸相對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陸冠良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3萬1,023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共分168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086元,銀行代號:008,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須於112年7月31日前撤回對聲請人之扣薪強制執行事件。
四、聲請人於112年8月5日應領之薪資經法院強制執行扣薪轉匯予債權人金額部分抵沖第一期應繳納金額,不足額部分經通知聲請人限期繳納,再由聲請人補足。
五、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七、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周家逸相對人代理人 陸冠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