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李啓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蘇秀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5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李啓明(原名:李却明)聲請人代理人孫大昕律師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蘇秀娟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關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原契約履行。
二、聲請人願給付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6萬5,833元,並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零利率給付,於每月10日匯款。
三、聲請人須按月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4,255元,銀行代號:807,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李啓明聲請人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蘇秀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