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聲 請 人 江長明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洪敏智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28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江長明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洪敏智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21萬2,706元,並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共分108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12,於每月10日匯款3,234元至:銀行代號:052,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內。
二、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四、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江長明相對人代理人 洪敏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