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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消債調字第 690 號民事和解筆錄

調解筆錄聲 請 人 吳啓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黃巧穎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丁駿華代 理 人 鄭再添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郭偉成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代 理 人 鄭再添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90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書 記 官 陳瓊芳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吳啓文聲請人代理人鄭明達律師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鄭再添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0萬3,707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共分72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3,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3,095元,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吳啓文

聲請人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鄭再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裁判日期: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