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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消債調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調解筆錄聲 請 人 陳黛妮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代 理 人 曾雲楓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書 記 官 李宗諺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黛妮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曾雲楓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26萬9,533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2,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8,170元,銀行代號:081,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黛妮相對人代理人 曾雲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裁判日期: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