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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聲 請 人 銓增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錫義相 對 人 義橋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䑟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經本院裁定准許並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09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復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7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3月16日中院平字第1120000456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