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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476號聲 請 人 何佩蓉即何勝雄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順天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訴外人即原債務人何勝雄之金錢債權請求權,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並以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96號對何勝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嗣何勝雄已於民國112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為何勝雄之繼承人,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即應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