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491號聲 請 人 湯素貞相 對 人 貝多拉即Pierre Bertyolat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債務人已聲請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嗣又重複為聲請,自無必要,法院應將其嗣後所為限期起訴之聲請駁回,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9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夫妻賸餘財產分配債權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93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執行後,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而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就同一假扣押事件,業已另行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以112年度司聲字第347號裁定命相對人起訴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重複,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