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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柯五男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相 對 人 三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隆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之股東。相對人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減少資本新臺幣(下同)23,000,000元,惟聲請人完全不知悉相對人曾於102年4月16日辦理減資一事,亦未收受股東開會通知單,更未曾收受相對人以現金退還股款之事。相對人於未合法召開股東會情況下,擅自以董事會決議減資,造成聲請人股東權益受損,認有必要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2年4月16日迄今所有與增資、減資、增加營業、修改章程及銀行貸款等相關之業務帳目(包括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股東名簿、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增資額流向、減資額流向、貸款資金流等)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則陳以:相對人每年財務、業務狀況均有會計師查核簽證,如聲請人認有違法不當,逕可以會計師查核報告為據進行法律訴訟,且其所指均非實情,僅造成相對人不必要之費用支出,實無再行選任檢查人另行檢查之必要。又聲請人聲請尚有未依修正後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要件之情。另聲請人僅空言臆測相對人有上開問題,惟均未提出相關事證以為釋明,自難認有何檢查相對人公司之必要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107年修法之立法意旨在於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

四、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繼續6個月以上,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

數1%以上之股東乙情,為相對人所不否認,且有相對人於另案112年度簡字第12號事件(下稱系爭另案)審理中提出之相對人股東名簿在卷可參(聲請人持有股數為54,369股,相對人合計股數為800,000股,參見系爭另案111年度審訴字第1416號卷第81頁),且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之聲請資格,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否認聲請人股東身分,迄今尚未將減資

資金退款予聲請人,且相對人曾允諾聲請人將給付技術指導金300萬元,迄今亦未履行,足認相對人目前現狀有損及其自身股東權益之高度可能,故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節。惟查,相對人並未否認聲請人股東身分,業經相對人自陳在卷(參見本院司字卷第173頁)。又相對人前未給付減資資金退款及技術指導資金予聲請人,僅係單純對聲請人不履行給付之事項,聲請人經由提起給付訴訟已可達其目的,並可從中釐清何以相對人未為發放之原因,客觀上尚難逕認有何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且聲請人復自陳相對人現有存款尚有900多萬元等語,亦未再主張相對人財務狀況或經營有何其他異狀,而相對人公司每年均有正常召開股東會,其帳務均經會計師查核,業據相對人陳述明確(參見本院司字卷第131頁),並為聲請人所不否認,則聲請人透過查閱相對人財產、帳簿等相關文件,亦可查得相對人營運及財務狀況等情,顯無選派檢查人查核相對人上開資料之必要。況聲請人已於系爭另案中,另行起訴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存在,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19號事件審理,嗣因聲請人變更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減資退還股東款,而由本院改以112年度簡字第12號事件審理,且於審理中調查相關事證後,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以上有該事件之言詞辯論筆錄、聲請人撤回起訴暨變更訴之聲明狀、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司字卷第141至144頁、第155至167頁、第227至230頁)。足認聲請人於該案審理中已經由證據調查,獲悉相對人多年來並未發放減資應退還之股款之事由,且聲請人本件請求檢查人之目的已達,據此更難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聲請人既未能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並提出其他證據釋明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綜上,聲請人未提出其他事證釋明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2年4月16日迄今所有與增資、減資、增加營業、修改章程及銀行貸款等相關之業務帳目(包括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股東名簿、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增資額流向、減資額流向、貸款資金流等)及財產情形之理由與必要性。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無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