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莊美鳳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余景登律師(設高雄市○○區○○○路00號41樓之2)為相對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於民國112年5月26日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之方式決議解散,因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之選任亦無特別規定,而董事亦已辭任,因此無法選任適任之清算人,且所有股東同意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會計師或律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由全體股東即董事
長邱明宗、聲請人決議解散,邱明宗業已於112年6月8日辭任董事長乙職,其後相對人於112年6月16日辦理登記解散完畢等情,有會議記錄、高雄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存證信函暨郵政回執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41頁),是以相對人既已解散,自應行清算,然考量邱明宗既已辭董事長,又聲請人雖為監察人,但其既向本院聲請選派請算人,可知聲請人顯無意願擔任清算人,亦無其他股東可擔任清算人;則聲請人請求選派清算人,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公司清算涉及稅賦、會計、法律等專業事項,宜選
派具備前開專業知識之人擔任清算人,經詢問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本院清算人中之余景登律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其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經本院電詢,其亦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且聲請人業已預納清算人之報酬(本院卷第235-237頁、第355頁、357頁),是以本件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