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3號受 罰 人即 相對 人 華夏海事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丁科代 理 人 駱億慈律師上列受罰人因與聲請人廖龍揚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司字第33號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第一行關於「上列受罰人因與聲請人廖隆揚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受罰人因與聲請人廖龍揚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