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相 對 人 台灣井上微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 算人 井上貞義 日本國神奈川縣津久井郡模湖町若柳 九百九十九番地
井上貞敏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選派相對人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台灣井上微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井上貞義、井上貞敏應予解任。
二、選派魏緒孟律師(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4)為台灣井上微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台灣井上微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度滯欠營業稅、滯納金及利息190萬6,276元,現繫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高雄分署)執行中,相對人於臺灣銀行信託部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勞退專戶)尚有剩餘款12萬1,577元,高雄分署於111 年8月8日函請相對人領回,惟相對人公司遷移不明,且負責人為境外人士,於國內無其他地址可供送達,遂以111年10月25日雄執愛111 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53191號函請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相對人辦理勞退專戶退款領回事宜。相對人已遭改制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廢止登記,而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亦無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則應由廢止登記前之董事任清算人,但相對人之董事3人中,程秀琴已死亡,井上貞義於91年間出境後未曾再入境,井上貞敏則查無簽證紀錄,無法查詢是否入境,是難期井上貞義、井上貞敏善盡清算人職務,而依財政部112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204530940號函示,稅捐稽徵機關行使代位權,宜先向清算人要求清償遭拒後,再行為之。是聲請解任井上貞義、井上貞敏之清算人職務,並選派有意願之魏緒孟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公司法第24條、第26-1條、第322條第1、2項、民法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無限公司之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三、聲請人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相對人之稅籍資料及欠稅查詢情形表、高雄分署通知行使代位權函及臺灣銀行信託部函、改制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廢止相對人公司登記函、相對人公司章程及廢止登記前變更登記表、財政部112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204530940號函、井上貞義入出境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無井上貞敏簽證、護照號碼等資料之通知函、成秀琴除戶資料、魏緒孟律師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為證,且本院亦查無相對人聲請陳報清算人之案件,有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相對人既已解散且遭廢止登記,有行清算之必要,而依法規定應行清算之董事,既無法依法執行清算,依上開規定,聲請人當得聲請解除董事之清算人職務,及改選派合適之清算人。又聲請人推薦之魏緒孟律師已陳明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審酌魏緒孟律師執行業務之口碑甚佳,律師事務所位於高雄市,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應屬便利,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
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魏緒孟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爰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