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事聲字第6號異 議 人 許祖誠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03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相對人以主債務人禾秝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秝公司」)借款逾期未還,且連帶保證人即異議人亦有脫產及資力不足清償保證債務為由,聲請對禾秝公司及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原審裁准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禾秝公司及異議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251,52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異議人不服,聲明異議。
二、異議意旨:異議人及禾秝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沛婕目前收入有限,必須支付扶養費、房貸等。而且許沛婕自疫情到111年年中都有繳納項款,並非蓄意不還。因此請求協商以每月5,000元清償剩餘債務等語。
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該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而「只須債權人有所釋明,縱未達到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程度,亦屬釋明不足,而非全無釋明,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可知法律要求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應為舉證之程度甚低。法律所以為此設計,係鑑於假扣押程序之急迫性,通常難以期待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前,得提出債務人之全體財產變動狀況之證據,以資與聲請保全之債權比較,作為判斷日後有無不能或難予強制執行之虞。債務人有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應考慮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之。債務人有一再遷居,或廉賣、毀損、拋棄、隱匿或浪費財產等行為者,通常固可認有假扣押之原因,但不以此為限,例如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或債務人之財產已顯然不足清償債務者,亦可認為有保全之必要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件之認定㈠就請求之原因
相對人主張異議人為主債務人禾秝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禾秝公司於109年6月向相對人借款500,000元,自111年5月起即有未按約定之分期方式清償,已喪失分期利益,尚有本金251,52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異議人應負連帶保證等請求原因,提出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據、連帶保證人聲明暨同意書、連帶保證書及同意書等為佐證,足令法院對於異議人就禾秝公司之消費借貸債務負有連帶保證債務一事,得有釋明心證。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⒈相對人陳明:本件借款並無擔保品可供取償,而禾秝公司之
負責人原本為異議人,在109年6月10日向相對人借款後,隨即於110年9月9日變更為許沛婕,顯然有意藉由變更負責人躲避債務。而禾秝公司目前已申請停業,無法繼續經營獲利,清償借款。另外,異議人於111年6月13日將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地出售,有脫產行為;異議人所申辦之6張信用卡遭強制停卡,異議人之償還能力已逐漸消失等情節,提出催收紀錄表、請求還款催告書等。
⒉依催收紀錄表所示,相對人自111年9月29日起陸續電話催請
還款,而異議人雖回覆將會儘快繳款,但始終未付;另記明異議人之信用卡已轉保帳,而實地於日間查訪禾秝公司實際營業場所,無人應門等,亦可佐證有關主債務人及異議人應無力清償對相對人債務情事。而相對人提及異議人於111年6月13日將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地出售一事,雖無任何證據可查,但依上開催收紀錄表、請求還款催告書仍然已就異議人之財產顯然不足清償債務一事有所釋明,已足使本院得到就異議人之資力恐將不足清償相對人之債權等薄弱之心證,堪認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部分釋明,惟其釋明仍有不足,自可命供擔保補足之。至於異議人是否另與相對人協商清償方案一事,尚與是否可得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分屬二事,不因此即認為無假扣押之必要。
㈢法院定擔保金而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
務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其財產於准許金額範圍內受假扣押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假扣押財產所受之損害額。查相對人以異議人所負連帶保證責任本金金額251,521元,聲請在該金額範圍內假扣押異議人財產,異議人受假扣押後可能遭受之損害,通常為轉投資利得之損失,並審酌目前社會經濟狀況、銀行放款利率等,認相對人以85,000元為異議人供擔保後,得對異議人財產在251,521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併酌定異議人以251,521元為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之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尚屬妥當。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命相對人為異議人供擔保後,得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裁定異議人如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