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黃丁元相 對 人 陳嘉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4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4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目前無再為假處分之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全字第41號卷查閱屬實。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附表】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或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登記原因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 鼓山區 青海段 0586地號 738.86 夫妻贈與 陳嘉淩 10000分之432 2 高雄市 鼓山區 青海段 00097建號 124.63 夫妻贈與 陳嘉淩 全部 備註 編號2含高雄市○○段00000○號,共有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6部分(含停車位編號03之1,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