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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全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蘇升清相 對 人 曾雅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遊說聲請人以商品經銷方式取得授權,而可經銷朵芙麗康及Dr.Ham系列商品(下稱系爭商品),聲請人遂分別於民國109年10月1日至109年10月8日先後匯款合計新臺幣(下同)67萬5000元,及109年10月27日交付現金60萬元,合計127萬5000元(下系爭款項)予相對人,而相對人於收受前開60萬元現金時,亦簽發面額60萬元本票並交付聲請人持有(下稱系爭本票);嗣聲請人發現系爭商品內容涉嫌廣告不實且謊稱療效,遂終止雙方經銷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亦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830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本票裁定),聲請人持系爭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財產,並扣押相對人所有不動產,相對人因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下稱系爭簡上判決);另聲請人再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04號受理(下稱系爭損賠事件),雖該案尚未判決,然而相對人素行不佳,恐有脫免財產之虞,聲請人願以以擔保代釋明,請求准予相對人之財產於106萬834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並聲明:准予聲請人以現金或等值可轉讓之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06萬834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之判斷㈠就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聲請,除提出111年度簡上字第5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在訴訟(下稱系爭簡上事件)審理期間調查所得證據外,另主張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04號損害賠償訴訟(下稱系爭損賠事件),有聲請人所有台北富邦港都分行帳戶暨交易明細、LINE訊息、系爭本票裁定、110年度雄簡字第719號事件言詞辯論筆錄及準備二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系爭簡上判決、系爭損賠事件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查(院卷第13-32、41-47、33-40頁),堪認聲請人已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就假扣押原因部分:

1.查聲請人持系爭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31595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查封相對人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19樓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嗣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系爭簡上事件受理並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因此相對人於112年7月7日到院清償系爭本票之票款及利息、執行費,金額合計70萬4797元,系爭不動產之查封登記因而塗銷,並通知聲請人陳報債權及領取案款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並核對屬實,且有言詞陳述筆錄、執行金額計算書暨彙總表、本院案款收據、塗銷查封通知函、陳報債權通知函、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函在卷可佐(院卷第63-64、65-81頁),是以聲請人據以釋明假扣押之債權即系爭簡上判決,業於系爭執行事件中獲償,足見聲請人據以為假扣押原因已消滅,其主張自難憑採。

2.聲請人另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尚有系爭損賠事件,且雙方多有糾葛,相對人有脫免財產之虞等語,然聲請人就相對人有進行脫產以逃避債務之意圖或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僅提出系爭損賠事件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為佐(院卷第33-40頁),並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以命供擔保補足釋明之欠缺而准許假扣押,是以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宗憲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