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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原 告 蕭妃喻被 告 財團法人聖徒會附設高雄私立曉明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莫容嗒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8,682元。」(本院卷第45頁、第61頁),嗣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42,216元(平日延長工時工資)。㈡被告應提繳14,98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院卷第358頁)。原告變更後聲明第㈠、㈡項請求等項目總合為257,198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840元,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0元【計算式:2,760元-1,840元=920元】,原告目前已繳納裁判費7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47元【計算式:920元-773元=14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