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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7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其中請求給付工作津貼42,45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40元(4,140元-1,000元=3,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