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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執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69號聲 請 人 蔡慈芳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12年5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71,281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於112年5月26日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解散,原法定代理人邱明宗業於112年6月8日辭任董事長,且無其他股東可擔任清算人,故依訴外人莊美鳳之聲請,由法院選派余景登律師擔任清算人,有本院職權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揭規定,應以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大致如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12年5月30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調查結果,雙方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2年5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可以證明,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前述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裁判日期:202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