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專調字第40號聲 請 人 楊若伶
楊承恩兼法定代理人 林翊婷相 對 人 品軒系統廚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查相對人之營業所設於高雄市鳥松區,有經濟部商工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9頁),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未合,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