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勞小字第106號原 告 鍾沛汝訴訟代理人 彭良稜被 告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牛家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34元,及自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5%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9,6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依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