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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8號原 告 許美連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筑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9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

原告上開聲明請求報酬67,996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