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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9號原 告 唐基誠被 告 麗新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