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46號原 告 李國川原告與被告鑫揚鋼鐵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債務人即訴外人黃志榮對被告鑫揚鋼鐵有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之範圍內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