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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84號原 告 李耀揚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元(計算式:2,540元-1,693元=84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0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