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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88號原 告 陳仲豪

方昱岱陳志銘潘紫瑄陳韋蓁陳佳樺張雅玲陳恩弘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蔡知庭律師被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583,2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原告請求加班費欄合計),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4,3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0元【計算式:36,541元-24,361元=1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2,1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附表】原告 請求加班費(新臺幣/元) 陳仲豪 795,972 方昱岱 624,070 陳志銘 662,399 潘紫瑄 121,106 陳韋蓁 26,119 陳佳樺 67,130 張雅玲 741,766 陳恩弘 544,684 合計 3,583,246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