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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9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另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錢部分,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總計為507,810元【計算式;373,092元+127,525元+7,083元+10元=507,810元】;另請求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