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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13號聲 請 人 郭振源相 對 人 楊甯傑即高雄市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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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過調查,本件聲請人陳報本案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所受之財產上客觀利益為1,099,200元【競業禁止期間24個月×月薪45,800元=1,09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於裁定正本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