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23號原 告 廖冠智

何屏財潘銘杰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宜欣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捷乘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廖冠智、何屏財、潘銘杰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資遣費各新台幣(下同)58萬3,492元、3萬9,063元;9萬7,944元、1萬6,983元;19萬0,620元、1萬4,514元,共計94萬2,

6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90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450元(10,350-6,900=3,45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