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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 告 楊駿騰

高鳳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鼎山林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為原告請求退休金、工資差額、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附表:(元,新臺幣)序號 原告 請求金額 原應繳裁判費 暫免2/3 補繳裁判費 1 楊駿騰 1,164,607 12,583 8,389 4,194 2 高鳳驊 1,120,263 12,187 8,125 4,062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