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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0號原 告 廖芷柔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恆實業行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7,980元及給付139,608元(含特休未休工資12,670元、資遣費26,938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47,58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其中退休金、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合計47,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元(1,550元-667元=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日期:2023-03-03